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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19日至7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6日至6月20日、8月20日至9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出资购买八台具有退分功能的“黑红梅方”电子游戏机,在娄星区春园步行钻石街开设电游赌博室,招来他人赌博。后因亏损,邓某某于08月底将该电游赌博室搬至娄星区乐坪办事处春园路385号西雅图对面继续经营。2018年09月10日16时许,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接群众举报,对该电游赌博室进行了查处,当场起获八台共八个机位的“黑红梅方”电子游戏机及当日盈利25000元;抓获邓某某和营业员肖某甲,以及参赌的贺某某、周某某、杨某某、肖某乙等人。其中2018年8月14日至9月10日,邓某某的电游赌博厅共计获利186740元。经娄底市公安局认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均为赌博机。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肖某甲将电游赌博室的78800元获利退缴至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认定意见、缴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肖某甲、肖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69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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