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社,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公寓**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起,被告人邓某某、“阿某某”(另案处理)、“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公寓**房为据点,运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微信群(群昵称为“奥斯卡加拿大华侨5群”)拉拢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后,将赌资从微信转至绑定邓某某等人银行卡的微信账号计入分值(一元相当于一分)后,按照**APP平台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群内投注赌博,开奖结果为每三分半钟公布一次。邓某某等人负责在微信上收取参赌人员的赌资,随后将参赌人员的转账数额及押注情况告知负责维护操作赌博软件(一种连接微信和网站并统计赌博下注情况、输赢结果的软件)的人员,最后再根据输赢结果通过微信将赌资转账给参赌人员或者将盈利款提现转至其控制的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经鉴定:邓某某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28日参与经营赌场的赌资为人民币627952.06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公寓**房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手机5部、ipad1部、银行卡1张、电脑主机2台、电脑显示器2台、账本5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利用微信群提供场所聚众赌博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涉案赌资为人民币627952.0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五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度建议书各1份;

4.扣押的电脑主机2台、电脑显示屏2台、银行卡1张、手机5部、纸质账本5本、ipad1部,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