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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9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4********,大专文化,江苏**医疗咨询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本市浦口区**道**号**城**幢**单元**室。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向赌客周某某提供赌博网站的赌博账户和密码供其在本市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所提供的每个账号中都有人民币50000至100000元不等的原始筹码。邓某某根据周某某在网络百家乐赌博的输赢情况为其和赌博网站进行资金结算。自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邓某某为此收取周某某支付的赌资共计人民币852875元。

2020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浦口区**道**号**城**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骏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共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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