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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强奸、抢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6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村**栋**房。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3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搭讪被害人潘某某,后双方互加微信并一同逛街、吃夜宵。次日凌晨1时许,邓某某想找宾馆住宿,潘某某带其到**路**宾馆入住未果,后二人来到潘某某居住的**村**区**巷**号**公寓**房。进房后,邓某某不顾潘某某的反抗抓咬将其强奸并在阴道内射精。期间,潘某某因邓某某未戴避孕套向其索要买药钱人民币1000元,邓某某答应给钱。后邓某某抢走潘某某手机删除其微信,威胁潘某某不得报警,并要求其扫码支付2000元的不报警保证金,潘某某拒绝并呼救,被邓某某掐脖子阻止,后邓某某抢走手机(价值人民币3032元)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9日,民警将邓某某抓获,并起回手机发还潘某某。经鉴定,潘某某伤情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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