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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15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宿舍****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7月18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5年3月30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盘龙区环城东路家乐福负一楼**珠宝店内,以购买之名查看两只金手镯,并递给被害人丁某某(销售人员)一张写有:“包内有炸药,如果追就起爆炸弹”内容的威胁字条后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丁某某发现后即呼救追赶。随后,被告人邓某某在逃离过程中被群众及商场保安人员抓获,在抓获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持刀对抗抓捕人员,并致抓捕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两只金手镯及作案使用的刀具、单肩包等物品;2.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徐某某、靳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董某某、贺某某的证言;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19916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及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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