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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47号 

  被告人邓文聪,绰号“***”,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2019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文聪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邓文聪提议去抢“靓仔”手机,罗某甲、于某甲、于某乙、一名男子(均另案处理)等四人同意,五人来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三和酒店背后小巷,看见在小巷行走的未成人被害人成某某、罗某乙,遂强行索要手机,被害人不给,即使用勒颈、抱腰、踢腰等暴力方法抢走被害人的手机。经鉴定,罗某乙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39元。

2020年6月20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文聪、罗某甲、于某甲、于某乙以及那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游荡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东三街时,看见途经的被害人潘某某(男,2009年**月**日出生)在玩手机,邓文聪即提议抢他的手机。后邓文聪、罗某甲、于某甲等5人尾随被害人潘某某至清远市清新区**镇**街**街**巷**号**梯**楼楼梯间处实施拦截,邓文聪、罗某甲、于某甲等五人以借被害人手机使用为由强行将被害人潘某某的一台手机(华为荣耀9i手机)抢走,随后,邓文聪、罗某甲、于某甲、于某乙以及那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逃离现场。经鉴定,潘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成某某、罗某乙、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文聪的供述;

5、同案犯罗某甲的供述;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文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文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文聪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卫国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文聪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被告人邓文聪《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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