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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抢劫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61994********,初中文化程度,系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现住互助土族自治县**村**号,粮农。2013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2日被互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互助县看守所。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15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马某某、胡某某、徐某某、魏某某、应某某(五人均已另案处理)在被害人吴某某家门口,将醉酒的吴某某推倒在地,抢得现金300元。当晚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及上述同伙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乘车到丹麻镇**村蜂农史**的帐篷内实施抢劫时,因狗叫得厉害而逃离。次日凌晨1时57分许,又到丹麻镇**村公路东侧,拿刀割开蜂农王某某的帐篷后进入帐篷实施抢劫,因公路上有车辆路过而逃离。2时30分许,又驾车到丹麻镇**村公路西侧,用刀割开蜂农肖某某的帐篷,进入帐篷后抢得“联想”牌手机一部(价值426.55元)。

2015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胡某某、徐某某、魏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均已另案处理)预谋实施抢劫,胡某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乘车到**镇**路附近从葛某某的轿车内抢得乘车人史某某的现金8850元、“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1838.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财物,参与作案五起(其中二起未遂),数额11415.38元,属多次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哈兰芳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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