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抢劫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874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1日凌晨l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与一名叫“阿莹”的女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元头墩东街水帘洞餐厅附近发生争吵,随后与阿莹一起的一名女子打电话告知同案人李某甲(另案起诉),李某甲遂邀集同案人周某某、冯某某、兰某某、王某甲、赵某甲、徐某某、邓某乙、胡某某、朱某某(均另案起诉)、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刑)、赵某乙、“小杰”、“忠国”(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邓某甲等多人到场,共同对被害人陈某某、郑某甲进行殴打,后又由胡某某、邓某甲分别驾驶摩托车与同案人一起强行将两被害人带至增城区新塘镇保利假日皇冠酒店对面江边,继续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及言语威胁,胁迫两被害人各拿一万元出来作为“赔偿”。后被害人郑某甲向其父亲借款2000元人民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同案人兰某某,同案人张某甲、张某乙之后又向被害人郑某甲强行索要人民币150元。被害人陈某某因未筹集到钱款,被抢走一台vivo X5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后被害人陈某某趁被告人一伙不注意跳江逃走后报警。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郑某甲、陈某某均被打伤(经法医鉴定,郑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邓某甲于2019年2月2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摩托车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郑某乙、王某某、李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邓某甲及同案人周某某、冯某某、兰某某、王某甲、赵某甲、徐某某、邓某乙、胡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19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