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2008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1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双清区**店看到店门口贴着可以代还信用卡,遂找到该店被害人隆某某。两人商量,由隆某某存2万元钱到邓某某银行卡里帮忙还信用卡,然后邓某某将这2万元还给隆某某,并支付600元手续费给隆某某。在隆某某向邓某某转账2万元后,邓某某趁隆某某不备携卡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银行卡照片;2.抓获经过、刑事和解书、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交通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3.证人贺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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