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987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均因赌博,于2005年6月23日被罚款一千九百元,于2007年4月19日被罚款五百元,于2014年9月18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邓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9)浙1002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邓某甲返还原告周某甲借款16.4万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邓某甲未如期履行。2019年7月14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向邓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
2019年10月21日,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高铁新区建设指挥部将邓某甲的17万元拆迁补偿款转入代领人邓合富(邓某甲父亲)的银行账户,邓某甲拒不履行(2019)浙1002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2019年12月31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邓某甲开始履行执行义务,至同年6月17日周某甲向椒江区人民法院办理结案手续,该案执行完毕。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邓某甲在椒江区葭沚街道东上洋村178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关于邓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情况说明、邮件跟踪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转账交易回单、账户明细、取款凭证、收条、谅解书、结案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周某乙、陈某某、周某丙、邓某乙、蒋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晟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85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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