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847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704228267,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武冈市**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与李某某正(已判决)在义乌市**镇**村**号共同经营义乌市**玩具厂,被告人邓某某负责并雇佣被害人许某某、吴某甲等人为员工,加工塑料玩具。2018年9月30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与李某某正经商议后于凌晨逃匿,并以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20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01297元。2018年10月18日经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整改后,被告人邓某某与李某某正仍未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16时许于湖南省邵阳市火车站进站口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投诉书,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未付员工工资数额确认表,工资表,计件表,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身份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正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杨某某、许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在投案过程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赢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义乌市**镇**号,联系电话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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