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暂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邓某某200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07年9月4日调新疆兵团监狱4分监区改造。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新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和山东临沂**肥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张某某签订高塔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包干造价180万,于2019年6月10日开工,2019年9月25日竣工。新疆***肥业有限公司将180万元全部支付给乙方为张某某,张某某以80万元将高塔工程建设中的混泥土及钢筋结构的施工分包给被告人邓某某。
由于管理不善,邓某某第二、第三阶段工程均未完成。2019年11月26日张某某向邓某某支付完毕65万元款项,邓某某书面表示工人工资不再找张某某讨要。
2019年11月25日刘某等工人投诉邓某某拖欠18名工人工资17.8万元。2019年12月3日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社分局出具经开区人社分局令字【2019】第05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邓某某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20年5月8日,经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社局核实,邓某某家属已陆续将17.8万元工人工资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拖欠18名工人17.5万元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的后果,经政府有关部门指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到案后有具有如实供述、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春江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叁册;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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