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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广州炷龙鞋业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11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经营**鞋业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工人罗某某、谢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33人的劳动报酬共人民币301733元。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未按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须支付劳动报酬时,却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直至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经与工人协商、同意按照较低工资标准支付被拖欠的劳动报酬,被告人邓某某已支付33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人民币119800元,并取得部分工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劳动者报酬期间,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33名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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