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5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6月21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2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时任武汉**服装有限公司法人,其拒不支付该公司员工沈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等27人上述三个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邓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上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全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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