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金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7年11月1日与贵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邓某某承接花溪区阳光花园部分外墙保温工程,工程方按工程进度将工程款支付给邓某某。邓某某于2018年年底工程完工后拖欠张某甲、李某乙、叶某甲、鄢某甲、鄢某乙、鄢某丙、鄢某丁、鄢某戊、沙某甲、张某乙、文某某、沙某乙、沙某丙、沙某丁、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苏某某、沙某戊、陈某某、余某某、孙某某、张某己、周某某、刘某某、张某庚、王某某、叶某乙、龙某某、张某辛、杨某甲、丁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宋某某、张某壬、罗某某、杨某乙、兰某某、杨某丙等工人的工资未予支付。后经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在整改期限到期后邓某某依旧拖欠上述工人的工资共计34779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承诺书、拖欠工资清册、汉业烽公司向邓某某网上银行转账记录、邓某某方量及付款明细表、外墙保温外墙施工合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情况、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与被害人联系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李某乙、叶某甲、鄢某甲、鄢某乙、鄢某丙、鄢某丁、鄢某戊、沙某甲、张某乙、文某某、沙某乙、沙某丙、沙某丁、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苏某某、沙某戊、陈某某、余某某、孙某某、张某己、周某某、刘某某、张某庚、王某某、叶某乙、龙某某、张某辛、杨某甲、丁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宋某某、张某壬、罗某某、杨某乙、兰某某、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及劳动者40余人共计34779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庭淞
检察官助理 代祝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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