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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四川省仪陇县**镇**街**号**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作为呼和浩特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与同案人朱某某(已判决)承包了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潮州市**项目”的劳务工作后,雇用谢某某、熊某某、蒋某某等劳动者到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路的**中心工地工作。至2016年12月30日,该公司拖欠谢某某、熊某某、蒋某某等27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人民币798561.1元。2017年1月17日、2月8日,在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责令该公司向上述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后,被告人邓某某在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逃匿。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家属已支付潮州市**建筑总公司垫付的全部工资,余下所欠工资已委托广东**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以便偿还工人工资。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熊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辩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具备监管条件,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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