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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挪用公款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二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71********,土家族,大学本科,苏州市公安局**分局**大队**中队副中队长,正科级,二级警长,住苏州市相城区******室。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姑苏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担任苏州市公安局**分局**大队**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利用分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元和中队的交通事故预付款人民币360346.2元归个人使用,其中约3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等用途,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先后将部分交通事故预付款合计人民币71600元退还给事故当事人,截止案发前,还剩人民币288746.2元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已经向姑苏区监察委退出挪用公款人民币288746.2元。被告人邓某某在接受姑苏区监察委调查前,主动向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元和中队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实,在监察委调查期间也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邓某某任职文书和岗位职责、干部履历表、邓某某苏州银行卡及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苏州银行,中国银行存单及记账凭证,邓某某个人购房合同,支付宝转账凭证等;

2.证人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佳俊

2019年7月16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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