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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挪用资金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三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重庆市长寿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单元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邓某某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社**幢的四川**服饰有限公司新都区分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私自收取的该公司货款1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

2019年9月21日11时许,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龙桥派出所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镇**酒店将被告人邓某某挡获。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及其家属已对四川**服饰有限公司退赔2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向蓉

2020年10月23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2302****);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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