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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挪用资金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路**街**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高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有限公司出纳、管理该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在未取得该公司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本市南沙区珠江街万顷沙,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将上述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33万元挪作其丈夫郭某某进行投资钢材之用。经上述公司多次催款,被告人邓某某未能偿还上述款项。2019年10月12日,因协商还款无果,被害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的到来,后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判决前其赔偿被害单位、取得谅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飞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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