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62********,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平果市**镇**街**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单位:平果**铝材有限公司(麻某某,1897768****)。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在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15日担任平果**铝材有限公司采购员期间,以公司名义向长沙**电器有限公司等9家供货商采购价值为人民币130762元的货物。平果**铝材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给邓某某,但邓某某未向供货商支付货款而将货款归个人使用。邓某某挪用9家供货商的货款分别是:1、长沙**电气有限公司17310元;2、南宁市**消防器材经营部5696元;3、平果**百货批发部12787元;4、平果市****总汇1175元;5、平果***不锈钢制品厂10342元;6、平果****茶业有限公司5712元;7、平果市**日杂货有限公司7650元;8、平果**建材经营店27830元;9、广西南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42260元。邓某某挪用9家供货商的货款共人民币1307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挪用原材料款清单、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财务支付审批单、追款通知单、银行明细、采购员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由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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