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邓定全,外号“烧烤”,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乡**村**组,现住射洪市**镇**栋**单元**楼**号。2014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在成都市**区**村。2010年6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定全、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邓定全在射洪市**镇**街**号巷子从“何二娃”处购得来历不明的两辆电瓶车后,便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到射洪市**镇来运输,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自己的厢式电动货车从成都来到射洪,在明知被告人邓定全叫其运输的两辆电瓶车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运到成都销与他人,从中赚取运费。

2020年4月30日晚10时许,被告人邓定全在射洪市**镇**街**号巷子碰见“何二娃”时告知“何二娃”自己需要车,晚12时许,“何二娃”告知被告人邓定全他弄到两个电瓶车,其中一辆白色的电瓶车停放在射洪市瞿河镇**社区安置房外路边,另一辆红色电瓶车停放在射洪市**镇**充电桩附近路口。被告人邓定全便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来运输这两辆车,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厢式货车从成都来到射洪后,在明知两辆电瓶车无后视镜、无车钥匙、无尾箱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邓定全一起分别将两辆电瓶车装入自己的厢式货车,被告人邓定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被人发现便关闭手机离开现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到射洪市**前面的充电桩充电的时候被射洪市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查实,红色(倍特)电瓶车系罗某某(女。39岁,被害人)于2020年4月30日晚上在射洪市**镇**附近河边丢失,白色(绿佳牌)电瓶车是王某某(男,17岁,被害人)于2020年4月30日晚上在射洪市**城小区内停车棚丢失。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两辆电瓶车被盗之日市值价格共计为5746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邓定全到射洪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定全、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定全、周某某明知电瓶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定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定全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定全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李小丽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