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江西省抚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及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为贪图便宜,在知道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然于2019年12月16日6时许在**路**小区门口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向一外地男子购买了一辆蓝色后三轮摩托车。该辆蓝色后三轮摩托车是被害人阿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凌晨停放在汕头市金平区**园**栋楼下被盗的蓝色后三轮摩托车。被告人邓某某将该辆被盗蓝色后三轮摩托车转移停放在**路**号**厂区内。而后因车辆尺寸太大不适合使用打算出手转让,于是找到李某某(治安处罚)一同到上述停车地点商谈出售该车辆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坤豪牌KH150ZH-A型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090元。
案破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阿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提供的机动车合格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对被告人邓某某、购买赃物地点(**路口)、赃物三轮摩托车一辆、被抓获地点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机动车,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朝晖
2020年3月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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