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路**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4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固镇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2月初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使用支付宝账号为2416832709qq.com、微信号为lzz77701和卡号为xxxx0的工商银行卡、6217730506820131的中信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团伙转移、藏匿资金并赚取佣金。通过涉案工商银行卡转移账款48万余元,通过涉案支付宝转移赃款25万余元,通过涉案微信转移赃款1.5万余元,被告人一共获利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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