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收买信用卡信息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2000********,汉族,中专文化,住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邓某某在认识了外号叫曾某某的男子(待查),曾某某介绍邓某某去从他人手中收购银行卡,从中赚钱,邓某某表示同意。邓某某找到其同学李某某,要求李某某以其的身份证办理了三张手机卡及农业银行、长沙银行、中国银行三张银行卡,并把三张电话卡与三张银行卡绑定。2018年9月份下旬的一天及2018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了这三张银行卡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上线曾某某,曾某某再转手卖给了毛某某(另案处理),毛某某再把银行卡卖给周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用该三张银行卡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收买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