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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放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号,现住址: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放火罪,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7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19年7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凌晨零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单独窜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巷**号**卫生站门口,无故用携带的打火机将该处的一堆垃圾点燃,致使点燃的垃圾着火后蔓燃至附近的自行车、车牌等物品,火势越烧越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到场,协助将明火扑灭,并将准备逃离现场的被告人邓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放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斌

2019年7月4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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