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放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9********,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肄业,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认为其父亲拥有藤县**镇**林场的部分山地,其有权继承。因不满承包**林场的老板请人在林场割松脂,2019年11月21日上午10时许,邓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油锯和汽油来到**林场,要求林场管护人员易某某提供承包林场老板的电话,让承包老板和其商议清楚他们在**林场割松脂的事情。在与易某某交谈无果后,邓某某驾车离开。途经林场场部对面山时,其见到路背的一处松树长势较好,于是其将汽油泼在木根处,并用打火机点燃树叶和杂草,引发山林火灾,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此次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41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焚烧山林,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英莲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诉讼卷宗3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