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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检察院

米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65********,汉族,初中,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捕前住米林县**镇中铁****分部**隧道生活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24日被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米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26日被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43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4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43日,告知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623日在值班律师的在场下同被告人邓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4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5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两人本为情侣关系,两人在米林县**镇中铁****分部**隧道生活区内同住一间房,于2020120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生活琐事在两人住处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某某使用衣架敲打了被告人邓某某,后邓某某见菜板上放有一把菜刀,便拿起菜刀,被害人刘某某见状叫嚣,随后被告人邓某某用菜刀挥砍被害人刘某某,挥砍结束后被告人邓某某离开现场。2020123日公安机关在朗县洞嘎镇热村附近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后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刘某某左眼眼球缺失评定为重伤二级;面部遗留条状瘢痕评定为重伤二级;颅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尺骨茎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桡神经及左腓总神经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双下肢遗留瘢痕评定为轻伤二级。损伤评定为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及一处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和立案告知书、

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社会危害性调查报告、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前科记录、执法经过说明、抓捕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刘某某住院的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人员信息表、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住院证明、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翟某某、尼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和四川民生法

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记、辨认笔录及

照片;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①被告人邓某某对作案工具菜刀的

指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②被告人邓某某对于作案工具菜刀藏匿地点的指认同步录音录像。③对证人李某某、唐某某制作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④侦查人员到医院查看刘某某伤情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边巴次仁 

   书  记  员:白 玛 央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林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6.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7.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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