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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86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1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5日、4月1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与被害人袁某某在中山市**镇***社区**路*号出租屋门口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斗殴,期间被告人邓某甲持刀将被害人袁某某左手手臂砍伤,经中山市**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22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镇**社区**街**号**住宿抓获被告人邓某甲。事后,被告人邓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6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我院取保候审(保证人邓某乙联系电话156*******)。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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