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25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农民。家住全南县**乡**村**组 。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01962********。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9月2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日下午16时许,因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讲被害人罗某某偷砍其家山上的杉树。罗某某在**乡**村**小组拦下被告人邓某某和王某某并与他们发生争吵,争吵后罗某某回家,邓某某开摩托车载王某某往**老屋子行驶。十多分钟后,在**老屋子一空地上邓某某和王某某看见罗某某手拿一把斧头往崇口组走来,邓某某便从旁边用手拿了一根“杉树尾”,王某某也从附近拿了一根苦楝树干。罗某某首先手举斧头砍向邓某某,邓某某移步躲过,并用“杉树尾”打罗某某,打在罗某某的左上臂处,罗某某又用斧头砍向邓某某,斧头尖部打住邓某某头顶左侧处,致邓某某头皮破裂流血。接着王某某用苦楝树干打罗某某的头部,罗某某用斧头向王某某挥砍,期间致王某某右手大拇指被斧头划伤,接着邓某某又用“杉树尾”打罗某某的左腿,致使罗某某站立不稳慢慢跪下并坐在地上,邓某某继续用“杉树尾”打罗某某的腿等处,王某某也用苦楝树干继续打罗某某的脸、手、臂等处,直至罗某某躺在地上不再动弹。经法医鉴定,罗某某左侧下颌骨骨折,左手掌软组织肿胀青紫淤血,活动障碍,左手第一、五掌骨基底部及第四指远节指骨骨折,伤势为轻伤二级;王某某、邓某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梅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扣押笔录、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书证所证实,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亦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14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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