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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霍邱县**镇**村**组10号。2009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9年至2017年之间,邓某某曾多次因吸毒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7年10月1日,因吸毒成瘾被霍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被害人徐某与其朋友陈某某等人在霍邱县**镇**娱乐会所** 包厢内唱歌,期间,陈某某电话邀请其朋友储某到歌厅唱歌,后被告人邓某某便和储某一起到了**娱乐会所**包厢。邓某某和陈某某是多年朋友关系,二人见面习惯开玩笑,当天晚上二人见面就开玩笑互相骂对方,陈某某叫邓某某称呼他一辈,邓某某叫陈某某称呼他一辈,徐某听了就跟陈某某讲:你俩到底谁是叔谁是侄,不管谁是叔谁是侄,来俺弟兄俩斗一杯。邓某某听了认为徐某占他便宜了,双方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邓某某从茶几上拿起一个啤酒瓶朝徐某扔过去,瓶子砸在徐某右眼上方,将徐某右眼眉弓处砸伤。2019年9月26日,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右眉弓处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同年11月16日,邓某某到东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0日被害人徐某出具谅解书对邓某某表示谅解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陈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因琐事用啤酒瓶砸伤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斌

2020225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霍邱县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文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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