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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怀疑其妻陈某某被被害人郭某某强奸,遂前往陈某某工作地德阳市旌阳区福兴村4组“鸟山农家乐”后门处约见被害人郭某某,在与郭某某发生争吵之后,邓某某持刀捅伤被害人郭某某腹部,后邓某某将其送至德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郭某某横结肠中段裂伤、胃后壁裂伤,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了郭某某的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鹏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45896****。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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