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务农,住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号。2010年5月5日因吸毒被珙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回到珙县**镇**村**组其父亲家中,与继母何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进而产生肢体冲突,造成何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何某某面部外伤致右侧眶内壁及眶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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