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桐城人,住**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在桐城市**村**组被告人邓某某家门口,邓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因邓某某私自修建围墙一事发生争吵,后邓某某与苏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邓某某持木棍将苏某某头部打伤。2020年6月16日,经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桐公(损伤)鉴定[2020]105号),苏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6月23日,邓某某与苏某某达成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作案工具等物证;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苏某甲证言;4.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冲
检察官助理:方龙胜
2020年9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物证1件,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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