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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7日凌晨2时许,在蒙超阳(已逮捕)的授意下,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在平南镇二环路上上酒吧后门持刀对赖某某进行追砍,致赖某某身体多处被砍伤。经委托平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赖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陈超永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鉴定结论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7.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健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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