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湖北省武汉市**区**大夏**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上午10时40分许,**办事处**广场水饺店老板邢某某在自家店门口实验做烧烤生意,因烧烤时产生的大量烟雾飘进隔壁**鞋服商城内,商城经理王某甲与其理论时,邢某某手持菜刀追撵王某甲至**鞋服商城内,被其儿子拉走。随后,邢某某两次徒手到**鞋服商城内寻找王某甲,王某甲跑回租住房躲避。13时许,王某甲委托王某乙去和邢某某沟通未果,又与王某乙等人一起与邢某某沟通,邢某某再次持刀威胁王某甲。15时21分许,邢某某手持铁质碳夹在**鞋服商城后门与营业员发生争吵。15时41分许,广水分局民警接到王某甲报警后赶到现场与城管工作人员一起了解情况后,口头责令邢某某在无法消除烧烤烟雾的情况下不允许经营烧烤生意。
次日8时31分许,邢某某进入商城要求工作人员关停音乐。18时30分许,王某甲在后门处与邢某某发生争执,邢某某手持铁质碳夹追撵王某某至商城内,该商城股东邓某某、邓某甲、邓某乙见状与王某甲一起拿起货架铁管追打邢某某,邢某某跑回水饺店门口时,被告人邓某某持铁管打到其右胸肋部。邢某某跑进柜台内拿出菜刀与邓某某等人对峙。被告人邓某某等人退回到鞋服商城内,邢某某之妻余某某抓住邓某甲手中铁管不放、被拖进商城内,邓某某持铁管击打余燕燕的手臂。邢某某手持两把菜刀冲进商城,被邓某某等人赶出,后双方散开。
经法医鉴定,邢某某右侧3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余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出警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王某甲、邓某甲、邓某乙、王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邢某某、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书;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素梅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武汉市**区**大夏**室。联系电话15271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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