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镇**组*号,现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村*片。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1时许,在汕尾市城区**街道**村*片*号出租屋内,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因纠纷引发斗殴,被害人梁某某将被告人邓某某头部、胸部等部位打伤,被害人梁某某右耳耳廓被被告人邓某某咬断一部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华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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