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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5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恩施市**乡**村**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7日经恩施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同系恩施市**乡**村**院院民。2018年11月10日18时许,邓某某以李某某多次将公共电视损坏,致使其不能观看电视为由,找到正在院内散步的李某某,对其辱骂并推搡,致使李某某站立不稳,跌倒在地,左侧股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桂花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390****(芭蕉福利院院长李世伦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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