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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601211972********,无职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8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0时至1时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江汉区沿江大道**号**酒吧旁**路摆摊之时,因晚到而让他人让位置时,与被害人夏某发生争执,后殴打夏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夏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出警到达现场后,电话通知被告人邓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2、抓获及破案经过;3、被害人夏某某陈述;4、证人胡某某等人证言;5、有关书证;6、司法鉴定意见;7、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行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恩静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光盘2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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