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70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景泉路66号公路边,因停车问题与李某甲发生口角、抓扯,邓某某先动手并将李某甲摁到地上,李某甲的外公被害人周某某和外婆苏某某见状上前拉架,双方进一步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邓某某用手掰扯周某某的右手,用嘴咬苏某某的左手,造成周某某右环指远指间关节开放性脱位、右环指伸指肌腱近止点断裂等损伤,造成苏某某左手拇指桡侧指动脉、神经损伤、拇指末节基底骨皮质骨折等损伤。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被害人周某某、苏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支付了二被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门诊医药费收据、伤情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益素
检察官助理:卢大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小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890839****。
2.本案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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