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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9 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和杨某甲在邓某乙家中吃饭喝酒,二人因为以前的矛盾发生争吵,后邓某甲被邓某乙劝走。20 时许,杨某甲从邓某乙家回家途中,路过邓某甲家门前碰到邓某甲的妻子彭某某,随后与彭某某厮打,邓某甲听到声音从家里出来后见状便要动手打杨某甲,被赶来的杨某乙拦住,拉开到邓某乙家中。邓某甲和彭某某前往邓某乙家,在其家门口见到黄某某,邓某甲用扇耳光、用脚踹以及用扫把打等方式对黄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邓某甲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伤情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邓某乙等人的证言;4.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监控录像;6.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邓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利梅

检察官助理:张 军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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