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8********,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2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登录妻子李某某的微信,发现其与本村的盘某某有私情。2020年3月6日,邓某某在李某某的微信中,再一次收到盘某某挑逗李某某的信息,邓某某再三以李某某的身份婉拒,但盘某某言语越来越露骨。邓某某在气愤之下以李某某的身份邀约盘某某于当晚22时许到后山。盘某某到后山约定地点后,邓某某从隐蔽的树丛中出来,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刀打了盘某某的头部三下,致盘某某送医抢救,于2020年3月10日12时许不治身亡。经鉴定,盘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十年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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