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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上午7时许,在泗县**镇**村**庄,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两家因琐事口角,后被告人邓某某到被害人朱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朱某某踹伤,致其肋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丁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会岱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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