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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0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同案人潘某甲(已判刑)、潘某乙(已判刑)等人以被害人王某甲在潘某甲的汽车旁小便为由,在广州市花都区百寿路与紫薇路交界处对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进行拳打脚踢,将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打伤后,众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潘某乙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森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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