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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有关规定,该院于2020年3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和钟某甲(另案处理)在**中学对面奶茶店喝茶时,钟某甲接到钟某乙(另案处理,已判决)的电话后,便叫上邓某某到**中学对面和钟某乙等人纠集后到**医院门口,钟某乙看到其舅舅关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和被害人林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林某某看到钟某乙和刘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邱某某(另案处理)、钟某甲、邓某某持刀过来,便朝吉宁路路口跑,刘某某、邱某某、钟某甲、邓某某在后面持刀追砍林某某,钟某乙绕路从另一方向跑去拦截林某某,在**中学对面**美发屋前将林某某截住,并持刀向林某某砍去,邓某某等人赶到后也一起持刀砍打林某某,造成林某某身上多处流血受伤。

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胸部、背部损伤、四肢损伤、髋部损伤、右侧髂腰部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已生效的(2015)昌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表、报案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初步检验意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款收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关某某、钟某乙、刘某某等人的供述;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相敏

检察官助理:张幸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昌江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叁册;

3.案发现场监控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相关证据材料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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