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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和被害人李某甲均在黑山县某某托老所居住。2020年1月8日10时许,在某某托老所李某甲居住的房间内,因李某甲拒绝帮助邓某某打开托老所大门,后邓某某用拳头殴打李某甲的面部,致李某甲受伤。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身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黑山县**乡**村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邓某某头部照片、情况说明、病志、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关于李某甲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绍凯

检察官助理:樊佳茵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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