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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邵东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莫某某因土地纠纷在邵东县**街道**村机房旁发生争吵,双方扭打在一起,被路过的村民扯开,后被害人莫某某到被告人邓某某家中,用铁撮箕砸邓某某家的门窗玻璃,被告人邓某某又与被害人莫某某扭打在一起并将莫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莫某某受伤致面部皮肤擦伤,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3处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贰级。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莫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莫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到邵东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情况说明、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讯问被害人邓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4.证人名单:刘某甲、刘某乙;

5.鉴定人名单:雷某某、_容某某。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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