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区**路**号,现住定西市安定区**安置点,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父亲邓某某与被害人曲某某一起经营过鞋厂,邓某某从小便知道曲某某(小名大丑)名字,但与曲某某并不认识,也未打过任何交道。2020年5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自己居住的安定区**院子里闻见一股臭味后,便联想到“大丑”要害他。被告人邓某某便产生伤害曲某某的念头,但其对曲某某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清。被告人邓某某便前去王某某家了解到曲某某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当日18时许,邓某某便敲门进入区**家属院*楼曲某某家中,确认曲某某身份后便拿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曲某某的头部及胳膊乱砍。在厨房做饭的曲某某妻子张某某听到丈夫曲某某喊声后到客厅,看见邓某某拿菜刀砍曲某某。张某某上前拦挡,在阻挡的过程中被邓某某砍伤左手。邓某某不顾张某某阻挡仍朝曲某某身上砍,曲某某和张某某便后退至房屋大门处,张某某打开大门,曲某某、张某某二人将邓某某推至大门外,邓某某便离开曲某某家。后曲某某、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曲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某某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发病期,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作案时处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莹安
检察官助理:康艳红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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