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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张检诉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3********,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因其丈夫张某甲赌博成性屡劝不改,经常与张某甲发生争吵。2019年11月29日7时许,邓某某做家务时,想起近一个月来张某甲不务正业,沉迷赌博,且输钱后就找其要钱,心里烦躁,遂从自家一楼楼梯间拿了一把斧头,用斧头背击打睡在客厅沙发上的张某甲头部,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后邓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法医学尸体检验:张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湖南武陵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患有器质性情绪不稳定障碍,此次作案应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一把、黑色上衣一件、黑色布鞋一双等;

2.书证:户籍资料、通话详单等:

3.证人张某乙、覃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陈某某、郑某某、张某庚、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邓某某此次作案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珂

检察官助理:杨万浓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_物证随案移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5.辩护人李滨,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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