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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毁坏财务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乡**村**社**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组**号**室。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因债务纠纷,携带铁锤至本区**路**弄**号楼地下车库,使用铁锤将被害人黄某某停于上址车位上的牌号为沪CR****的白色哈弗牌小型轿车引擎盖、大灯、反光镜等处砸坏,经认定,物损共计人民币5,550元整。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8月11日20时许,其停放于本区**路**弄**号楼地下库内的牌号为沪CR****的一辆白色哈弗SUV车辆的引擎盖、左右大灯、左右车尾灯、左右后视镜、左前叶子板被邓某某砸坏。

2.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邓某某处扣押铁锤一把。

3. 车辆损坏照片、车辆信息等,证实牌号为沪CR****的白色哈弗车的所有人为被害人黄某某的情况。

4. 事故车辆勘估表、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照片等,证实经认定,牌号为为沪CR****的哈弗牌CC7154UM09A小型轿车物损价值人民币5,550元。

5. 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等,证实被告人邓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对邓某某表示谅解。

6. 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邓某某的到案经过。

7. 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邓某某的身份情况

8.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已赔偿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依雯

检察官助理  陆  琪

2020年9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邓某某现在暂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1715****

1.​ 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1.​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 赃证物品清单1页

1.​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着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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