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铜王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号码6102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铜川市王益区**路**号**房**号,住王益区**小区**号楼**室,无职业。该邓于2010年5月4日因抢劫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妻子杨某在川口“皇家柒号KTV”和朋友李某某、蒋某某等唱歌、喝酒,邓某某回到家后发现杨某未在家,多次给杨某打电话催促其回家,并开陕B****2号白色观致轿车去蒋某某家中寻找杨某,未果后开车回家,在其家楼下停车等待杨某回家。后杨某和李某某乘坐李某某的陕A****1号黑色奥迪轿车,由司机陈某开车送杨某回家,到达杨某家(王益区**小区)楼下后停车,邓某某开车挡在陕A****1奥迪车前,下车察看,发现杨某在车内,遂招手让杨某下车,杨某因害怕邓某某误会就让陈某倒车回新区父母家,邓某某即驾车追赶,追至公园路附近时邓某某驾车撞击陕A****1号奥迪车尾部,奥迪车并未停车继续加速朝前开,两车行驶到川口汽车站红绿灯路口,奥迪车右转弯时,邓某某驾驶车辆撞向奥迪车尾部,致使奥迪车撞向路边护栏,两车停在原地,有不同程度损坏,后邓某某用车辆头枕将陕A****1号车右后挡风玻璃砸碎,陈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因李某某、杨某、邓某某受伤,几人分别坐车到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看病。
2020年5月13日,经铜川市王益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车牌号码为陕A****1的奥迪牌轿车损坏价格为157085元(拾伍万柒仟零捌拾伍元)。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可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长宏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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